這四類人員赴美簽證遭停發(fā),別急!美使館:不影響絕大多數(shù)學生

專家講座【活動預告】關于美國留學簽證的事兒

  • 上海 立思辰留學
  • 2021-12-24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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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講座【活動預告】加拿大留學申請定位解讀

  • 上海 立思辰留學
  • 2021-12-10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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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有消息稱,有中國本科新生辦理赴美簽證被拒簽,其拒簽通知上稱,美國已經(jīng)停止向中國移民局、安全部、公安部等現(xiàn)役人員,及其配偶和子女頒發(fā)簽證。對此,美國駐華大使館發(fā)言人17號官方回復國內(nèi)媒體鳳凰衛(wèi)視稱,美國根據(jù)《移民和國籍法》第243(d)條,暫時停止向一些人發(fā)放簽證,但這不會影響絕大多數(shù)學生的簽證,美國歡迎來自中國的學生和研究人員。


  依據(jù)《移民和國籍法》第243(d)條款,如果某國拒絕接收,或無端拖延其遭遣返公民回國,則美國國務卿有權暫停向相關國家公民發(fā)放簽證。美國大使館發(fā)言人在回復中稱,這些簽證限制導致了對部分申請人的暫停簽發(fā),但這不是拒簽。一旦中國承諾接收被遣返的國民,限制就將被解除。另外,這項政策不影響已經(jīng)簽發(fā)的簽證。目前有效的簽證將不會因為這項條款而被取消。

  拒簽事件回顧

  5月13日上午,一個本科新生去美國大使館簽證被拒,拒簽理由是孩子父親是公安從業(yè)人員的消息在各個赴美簽證群熱傳。


  據(jù)該消息的發(fā)布方提供的信息,該學生被拒簽的理由并非常見的214(b),而是243(d)。中英文便條上的詳細信息如下:


  本信函旨在通知今天無法為您辦理簽證。您的簽證因為移民與國籍法案243(d)條而暫時停止簽發(fā)。美利堅合眾國國土安全部長已通知國務卿,中華人民共和國拒絕或無端拖延接受已經(jīng)收到美國最終遞解令的中國公民、屬民、國民或居民。國務卿因而下令,美國駐華領事官員暫停頒發(fā)B1、B2、B1/B2、F1、F2、J1及J2簽證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移民管理局(包括出入境管理局)副局長(或同等級別)及以上的官員、其配偶和 21 周歲以下已婚或未婚子女,以及國家監(jiān)察委員會、國家安全部、公安部現(xiàn)役人員、其配偶和 30 周歲以下子女,鑒于國務卿的指示,暫停簽發(fā)您的簽證。申請人不得申訴,且簽證申請費用不予退還。

  當國土安全部長通知國務卿,中華人民共和國已依照美國請求接受本國國民時,常規(guī)簽證簽發(fā)將予以恢復。屆時,領事官員將審核您的申請,并重新評估您的資格是否符合所申請的簽證種類,并在必要時與您取得聯(lián)系。

  誠摯的,

  領事官員

  移民與國籍法案243(d)條

  如果以上信息屬實,該小紙條上明確說明了拒簽理由是因為違反了移民與國籍法案243(d)條,這一條法規(guī)的原版英文如下:

  Section 243(d) provides, in its entirety, that:On being notified by the [Secretary of Homeland Security] that the government of a foreign country denies or unreasonably delays accepting an alien who is a citizen, subject, national, or resident of that country after the [Secretary of Homeland Security] asks whether the government will accept the alien under this section, the Secretary of State shall order consular officers in that foreign country to discontinue granting immigrant visas or nonimmigrant visas, or both, to citizens, subjects, nationals, and residents of that country until the [Secretary of Homeland Security] notifies the Secretary that the country has accepted the alien.

  官網(wǎng)并沒有這一條款的中文版,小編翻譯如下(僅供參考):

  第243(d)條全文規(guī)定:

 。▏鴦涨洌┰诒(國土安全部部長)通知,已經(jīng)詢問某國政府是否接收該國公民、主體、國民或居民,但遭到拒絕或無端拖延接收該國公民、主體、國民或居民后,國務卿應命令位于該國的領事官員停止向該國公民、主體、國民或居民發(fā)放移民簽證或非移民簽證,或兩者同時停止發(fā)放,直到[國土安全部長]通知國務卿該國已接收(遭遣送)的公民、主體、國民或居民。

  由此來看,243(d)的條款本身是一個懲罰性條款,簡單來說就是當某國拒絕或拖延接收遭遣送的該國公民回國時,國務卿有權暫停向該國公民提供簽證。


  這與上文中被拒學生收到的小便條上的理由基本一致。

  但是243(d)并沒有如同上文大使館發(fā)放的中英文便條中那般詳細規(guī)定“暫停發(fā)放簽證”的群體范圍有多大,這似乎是由國務卿自己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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